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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规划
日期:2020-12-02
【河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规划
为贯彻落
实全省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认真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打造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对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积极筹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统筹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提升器械装备水平,努力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诊疗设备数字化、综合管理信息化,扩大公有产权村卫生室覆盖面,巩固农村地区防病治病阵地,切实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为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守门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22年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下同)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比例达到80%以上,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明显提高。
2020年,全省5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21年,80%左右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到2022年底,力争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并设置符合要求的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其中30%以上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15%以上达到或接近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三、建设和服务能力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按照乡镇范围设置,由县级政府举办。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床位规模应根据其功能任务、健康需求、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应设置1.2张床位,建筑面积按标准核定,如有发热门诊(诊室)、大型医疗设备,承担培训任务,增设中医馆以及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血液透析等服务床位,则单独核算面积。设备配备按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相应条款执行。
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100种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乡镇卫生院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75种常见病、多发病。重点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传染病防治、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康复理疗、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能力。按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妇幼健康、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并达到规定标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县级政府举办为主(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全部实行公建公办或公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其功能任务、健康需求、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如有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大型医疗设备,承担培训任务,增设中医馆以及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血液透析等服务床位,则单独核算面积。设备配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相应条款执行;加挂社区医院牌子的,应配置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三)行政村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行政村村卫生室实行政府建设、产权公有、乡镇卫生院管理、乡村医生无偿使用。行政村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占地面积和基本设备按照《河南省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1号)、《河南省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豫卫办〔2019〕17号)执行。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提升
1.
推进基础设施
提升
。
依据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对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有
C级以上危房
的,按照标准新建或改扩建,做到填平补齐,合规达标;房屋建筑面积已达标,但相关业务功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总体布局不合理的,要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做到建筑面积达标、功能分区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交通流畅、管理方便。
2.
推进
诊疗设备
提升
。依据基本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查遗补缺,配齐各类检查检验设备,对于陈旧落后的医疗设备,及时更新换代和提档升级,提高医疗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水平,为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奠定基础。部分服务能力较强的,应按照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或二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与其诊疗科目相匹配的诊疗设备。
3.
推进信息管理提升
。坚持“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将基层卫生信息化纳入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务云平台管理,完善基层卫生信息化标准体系,逐步整合基层卫生相关信息系统,减轻基层负担,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基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平台建设,支撑家庭医生在线服务、医患互动,支撑居民在线签约、在线预约、在线咨询、在线查询,支撑管理人员在线监管、在线考核;推进医学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系统建设,为基层临床医师、家庭医生常见病诊疗和慢性病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推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等业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广泛应用,提升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识别、规范治疗能力。
4.
推进服务能力提升
。充分发挥紧密型医共体“强基层”作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共体、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与技术支持。对照分级诊疗乡级、村级病种目录,依托各类人员培训项目和线上培训平台,加强各病种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提高各病种服务能力。统一各病种诊疗常规、标准化诊疗路径和临床路径表单,并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县域内服务水平同质化。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建设
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三区两通道”要求规范建设发热门诊,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设置发热哨点诊室。
(三)推进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
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将村卫生室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与村内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于村医自建、已经达标、独立设置的村卫生室,可通过资产转让、政府购买等形式转为集体或国有资产。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运行管护机制,按照一定标准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和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维护等公用支出,以及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和投入政策,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社区(村)配套设施规划。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标准化和服务能力标准化纳入“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列入当地党委政府民生实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发现、主动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任务。
要对标基本建设和服务能力标准,认真开展摸底调查,结合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认真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计划执行单位加快工作进度,按期、保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能力标准;要梳理调整不合时宜的限制性规定,协调落实、健全完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性政策,激发基层内生动力和运行活力。
(三)保障资金投入。
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标准化、诊疗设备数字化、综合管理信息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抗疫特别国债支出范围或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四)强化考核通报和典型宣传
。省委农办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指标体系,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季报台账,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进展快、效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并进行重点督查。深入挖掘、大力宣传各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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